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270號債 權 人 廖聖明即鼎展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達信工程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工程款,並賠償損害賠償等費用,惟查,債權人所提之鼎展工程行商業登記抄本所示,鼎展工程行為獨資事業,與其負責人為一體,而其負責人為蕭烘鈺,與本件債權人廖聖明無涉,是以本件自形式觀之,實際債權人應係蕭烘鈺即鼎展工程行,準此,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聲請,核屬當事人不適格,應以蕭烘鈺即鼎展工程行提出本件聲請,是以,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