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535號債 權 人 鄭OO即陳OO之繼承人
陳OO即陳OO之繼承人
陳OO即陳OO之繼承人
陳OO即陳OO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姿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被繼承人陳OO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陳報遺產清冊或拋棄繼承聲明或選任遺產管理人等事件。
㈢陳報債務人向何人借款?㈣陳OO受裁定監護宣告請列其監護人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