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1537號債 權 人 王靖淳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阮英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取得假執行勝訴判決者,即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復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38號判決內容給付債權人壹仟零柒拾柒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今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均無下文,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之內容,業經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538號判決在案,依上開規定,上開內容既得以之為執行名義逕行聲請假執行,債權人再就同一請求內容重複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