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378號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賴俊嘉律師/李明潔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凃谷蒼即凃振生之繼承人、凃佳縈即凃振生之繼承人、凃秀娟即凃振生之繼承人、凃秀媚即凃振生之繼承人、凃佩綾即凃振生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台端
所提彰化地院關係人「𪞡振生」與本件原債務人「凃振生」不符)。
㈢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如是,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