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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3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543號債 權 人 蘇妗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妍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精神損失及慰問金51,766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其釋明資料。

㈡利息起算日為114年5月1日及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如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