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543號債 權 人 蘇妗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妍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精神損失及慰問金51,766元之計算式,並提出其釋明資料。
㈡利息起算日為114年5月1日及請求利息12%之依據為何?(如
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