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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3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83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史芸容

史武忠

賴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史芸容前就讀私立大明高中時,邀債務人史武忠、賴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44,010元整;就讀修平科技大學進修部時,邀債務人賴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2,422元整,皆約定於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史芸容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史武忠、賴淑貞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期償還;惟債務人史芸容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09月26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10,668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史武忠、賴淑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依附表所載金額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33836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06元 史武忠、史芸容、賴淑貞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67,762元 史芸容、賴淑貞 自民國114年0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906元 史武忠、史芸容、賴淑貞 自民國114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他 002 新臺幣67,762元 史芸容、賴淑貞 自民國114年0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他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