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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39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957號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吟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心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權人花蓮縣吉安儲蓄合作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

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