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3958號債 權 人 花蓮縣吉安儲蓄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郭吟妹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心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