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33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33961號債 權 人 劉素芬債 務 人 陳冠志

朱榆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請求之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第三人孟廣葵之積欠新臺幣160萬元,而債務人陳冠志、朱榆沛係上開債務之保證人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查,依債權人所提借貸契約書所示,本件借款約定利率為年息6%,借款到期日為114年10月8日,自借款到期後即無利息之約定。是依前揭民法規定,本件借款自遲延日即114年10月9日起,即屬無利息之約定,其利息應為年息百分之5。從而,債權人復行請求原約定之年息6%之利息,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