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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9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債 權 人 劉彥佑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柔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主張於上開案件中裁定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38,000元,兩造應各負擔19,000元,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該筆報酬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請求之報酬核屬上開選任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事件之訴訟費用範圍,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應向上開案件之「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