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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他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他字第760號受 裁定人即 被 告 郭又嘉上列當事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受裁定人即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受裁定人即被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