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 請 人 何俊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何俊明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如為公司,請提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