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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催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302號聲 請 人 何俊明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為何俊明是否有誤?(台端聲請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如為公司,請提出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