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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3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3548號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彭昱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國名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所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屏東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