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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2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96號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住同上代 理 人 張明菊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國立即黃國泰之繼承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惟該土地之所在地為臺南市南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裁判案由:給付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