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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598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59859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5至20樓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代 理 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號6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素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雖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向本院聲請執行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惟該次債權人僅單純聲請查詢資料,並無一併聲請執行。債權人於114年9月1日再聲請執行債務人顏素蘭在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