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976號債 權 人 黃昱鈞 住○○市○○區○○路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珈銓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美商理想家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執行業務所得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集保資料及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查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6樓」,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