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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77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77982號債 權 人 莊鳳蓁債 權 人 顏振坤債 權 人 顏于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博峰、呂國良即全職企業社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潘博峰、呂國良即全職企業社對於第三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公司之第三人責任險及汽車超額責任險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惟上開第三人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