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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86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86414號債 權 人 郭耀宗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守霈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健保資料後執行,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債務人之住所係在南投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