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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91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1607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代 理 人 林純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樑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 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鎮○○里○○路○○巷00號」,非屬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