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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93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93999號債 權 人 洪韻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承修、郭育榤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吳承修、郭育榤對於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分別設於雲林縣、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