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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3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3877號異 議 人即債 務 人 陳乃華即陳足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黃怡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陳乃華即陳足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務細節未釐清前,相對人即債權人僅憑借據即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欠缺正當性,又異議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公司)之契約履行仍在持續中,並無違背情事,不得因本件草率執行程序而終止,為此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再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具狀陳報已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保單,其預估解約金債權合計新臺幣(下同)325,865元。

(二)關於異議人主張本件相對人僅憑借據聲請強制執行而欠缺正當性部分,查本件債權人係持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3569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本院88年度促字第5029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異議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有前開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正本在卷可稽。是本件相對人已取得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得聲請對異議人為強制執行,屬正當權利之行使,異議人異議主張債權人僅有借據而欠缺正當性部分,自無理由。

至於異議人稱本件債務細節未釐清乙節,係屬實體爭執,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聲明異議所能解決,異議人應另循民事實體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故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亦無理由。

(三)另關於異議人異議主張其與國泰人壽間之保險契約仍在履行中,不得草率終止之部分,查系爭保單之主險類別均為「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又系爭保單之解約金均已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定之標準,有第三人國泰人壽於民國114年7月21日陳報之函文附表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得對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另查系爭保單有醫療限額、死殘、住院、防癌等附約,並經第三人國泰人壽公司於115年6月5日陳報,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97點(三)之規定,於公務機關強制收取解約金時,附約毋庸一併終止,故本院縱將系爭保單予以解約,對於異議人(或被保險人)未來之醫療保障並無影響。

(四)綜上所述,本件強制執行程序並無違誤,且保險契約解約有助於相對人債權之受償,亦未侵害異議人或被保險人之醫療保障,執行手段並無過苛,應符公平合理原則,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從而,異議人之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附表:

編號 第三人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鍾愛終身壽險 0000000000 陳乃華/ 林佳蓉 155,042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滿人生202終身壽險(86年01月01日前) 0000000000 陳乃華/ 林棟祥 170,823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