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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06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06222號異 議 人即債 務 人 宋貞慧相 對 人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宋貞慧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本件扣押如附表所示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單)之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異議人現年歲已高而無謀生能力,且經濟困頓,又系爭保單係異議人於早年投保,目的為保障異議人年老或患病時得減輕親屬負擔,並於身故後為遺族提供經濟支持,另保單內容附加癌症險為基本醫療必須之保障。倘終止系爭保單,無法再購買相同保障之保單,對異議人有重大不利之影響等語,為此聲明異議,並請求撤銷扣押命令。

二、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再按於人壽保險,要保人因採平準保費制預(溢)繳保費等累積而形成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準之保單現金價值(下稱保單價值),依保險法第116條、第119條第1項、第120條第1項等規定,其於壽險契約終止時,得請求保險人償付解約金,或基於保單借款權向保險人借款等,享有將保單價值轉化為金錢給付之權利,此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債務人於其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經扣押後,即喪失對於該債權之處分權,執行法院於換價清償債權之目的範圍內,得進行將該扣押權利金錢化所必要、適切之處分行為。要保人基於壽險契約請求返還或運用保單價值之權利,為其所有之財產權,即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仍應審慎,於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及第122條等規定,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為公平合理之衡量(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執行異議人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核發扣押命令,第三人具狀陳報已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保單,其預估解約金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94,734元。

(二)關於異議人主張其年歲已高,如終止系爭保單,未來其患病將無法負擔醫療支出造成同住家屬負擔及無法保障異議人身故後家庭經濟之部分,按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實質上歸屬要保人,異議人既為系爭保單之要保人,自應認該保單屬於異議人之責任財產,又保單價值準備金在要保人終止契約取回解約金前,要保人即異議人實際上無從使用,自不得藉由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事由,任意主張欲保有預估解約金或其經濟利益,否則對擁有債權卻未能獲償之相對人,實非公允。另依南山人壽公司於115年3月20日陳報之保單明細表所載,系爭保單之主約無健康險或傷害險性質,又其附約「南山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為無解約金之健康險,且該公司得僅終止系爭保單主約,而所有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得延續其效力,不隨保單主約終止等情,故本院縱將系爭保單予以解約,對於異議人未來之醫療保障並無影響。

(三)復考量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發展完備,已提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亦難認商業保險係異議人維持生活及將來醫療所必需。惟債權人債權之實現,涉及憲法財產權之保障,其順位應優先於異議人對將來不確定發生之保險金請求權之期待,如為使異議人能維持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卻不令其負擔清償債務之責,顯非事理之平。而終止附表所示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償付相對人,可使相對人獲得該等數額之債權滿足、同時消滅異議人此等數額之債務,可認對之為強制執行並無違比例原則。從而本院乃認本件應終止附表所示保險契約並償付解約金以清償本案債權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本件保險契約解約有助於相對人債權之受償,亦未侵害異議人之醫療保障,執行手段並無過苛,應符公平合理原則,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從而,異議人之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附表:

編號 第三人 主約名稱 保單號碼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二十年限期繳費增值分紅終身壽險 Z000000000 宋貞慧/宋貞慧 594,734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