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833號異 議 人即 債權人 陳金良 住○○市○○區○○路00巷00號輔 助 人 陳緯霖 住同上代 理 人 謝明辰律師上列異議人即債權人就與債務人陳劉碧玉即陳煇煌之繼承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30日、114年7月10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聲明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知有前項債權人者,應通知之。知有債權人而不知其住居所或知有前項債權而不知孰為債權人者,應依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經通知或公告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其應徵收之執行費,於執行所得金額扣繳之。」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執行標的物之抵押債權額若干,應以抵押債權人陳報之數額為準。若抵押債權人不為陳報時,於一般抵押權應依登記之抵押債權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應依最高限額為準,據以審認拍賣對債權人有無實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該條所稱權利證明文件係指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茲查,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之抵押權人陳劉碧玉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不合於上開強制執行法第34條第2項所稱之權利證明文件,是請鈞院命抵押權人陳劉碧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並於提出後再調查其實際債權尚存若干,鈞院未經調查即通知異議人本件拍賣無實益,於法不合,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持對原債務人陳煇煌(歿)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其繼承人陳劉碧玉為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雖異議人即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被繼承人陳煇煌生前贈與其配偶陳劉碧玉之如附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系爭不動產前經本院依民法第114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認定為陳劉碧玉繼承自被繼承人陳煇煌之遺產,而非其固有財產,依法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合先敘明。
四、經查,㈠系爭不動產,標1部分(龍井區):前已於111年12月23日設定予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於112年2月3日設定予陳劉碧玉第二順位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3,500萬元。㈡系爭不動產,標2部分(沙鹿區):前已於112年2月3日設定予陳劉碧玉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為2,500萬元,此有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並於114年2月14日通知上開抵押權人陳報實際抵押債權數額,其中㈠系爭不動產,標1部分(龍井區):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抵押債權為1,5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信契約書為證。至於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陳劉碧玉陳報債權為3,500萬元(同設定金額),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㈡系爭不動產,標2部分(沙鹿區):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陳劉碧玉陳報債權為2,500萬元(同設定金額),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次查,系爭不動產,標1、標2部分(龍井區、沙鹿區)之普通抵押權人陳劉碧玉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依上開說明,於普通抵押權人不為陳報時,執行法院尚可逕依登記之抵押債權金額為認定,則舉重以明輕,於普通抵押權人已陳報抵押債權僅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之情形,自應依其陳報之數額為準,亦無需其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後始得認定其抵押債權存在及拍賣有無實益等情,甚至於拍定後之分配程序其陳報之抵押債權亦得逕列入分配,僅於發款時,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原本始得領款,如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抵押債權有疑義,應另行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或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以資救濟,而非於執行程序中以聲明異議之方式為之
四、綜上,㈠系爭不動產,標1部分(龍井區):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權數額為1,500萬元(利息、違約金暫不列計)、第二順位抵押權人陳劉碧玉之抵押債權數額為3,500萬元,合計優先債權為5,000萬元,而該不動產鑑價後之現值僅40,201,800元,顯不足清償前揭優先債權,應有拍賣無實益之情。㈡系爭不動產,標2部分(沙鹿區):第一順位抵押權人陳劉碧玉抵押債權數額為2,500萬元,而該不動產鑑價後之現值僅22,279,800元,顯不足清償前揭優先債權,應有拍賣無實益之情,此有林秀青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4年6月16日提出之估價報告書2份附卷可參。基此,本院於114年6月30日通知異議人本件有拍賣無實益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異議人主張抵押權人陳劉碧玉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及本院應調查其抵押債權尚存若干,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標別: 1114年司執字013833號 財產所有人:陳劉碧玉即陳煇煌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竹泉 480 2000 全部 備考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6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一層農舍鋼骨造 地面層: 170.83 合計: 170.83 全部 備考 2 82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工廠、鋼骨、鐵架造、二層 第1樓層: 1334.73 第2樓層: 175.88 合計: 1510.61 雨遮11.04,見其他登記事項120.87 全部 備考 本建物係建號460主建物增建部分。標別: 2114年司執字013833號 財產所有人:陳劉碧玉即陳煇煌之繼承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興安西 890 182.93 全部 備考 2 臺中市 沙鹿區 興安西 891 185.33 全部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