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39373號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漢章 住同上代 理 人 吳明益 住同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白泉即許瑛顓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勞保及健保等資料,惟查債務人之戶籍地設於桃園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份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