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05422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謝方華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謝方華已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是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