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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16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54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代 理 人 黃群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琇娟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應補繳納執行費新臺幣6,130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4年12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