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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2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2360號債 權 人 羅麗雪 住○○市○○區○○路00巷00弄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峻傑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之勞作金、保管金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集保、郵局存款等資料,又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臺東縣臺東市,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