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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54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5434號債 權 人 周易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于婷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集保、郵局存款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亦有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之勞作金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