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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54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082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代 理 人 張峻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因其情形係無從補正,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係以本院96年度執字第52354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扣押債務人之存款及查詢勞保投保資料,惟查債務人潘美英已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債權人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