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97739號債 權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許雪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發能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狀、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等資料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