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他字第183號受裁定人即聲 請 人 魏語涵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林拓融間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受裁定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如附表所示原裁定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編號 原裁定應更正處 原裁定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1 原裁定理由欄第三點第11至12行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計算式:1500×1/3=1000)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500元(計算式:1500×1/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