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65號受 裁定人即反 請 求聲 請 人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經聲請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00號),後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經調解成立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03號),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裁定人即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84條之規定,於調解成立之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4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訴訟費用,以敗訴之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為原則,然若當事人調解成立者,為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之發生,已無所謂訴訟勝敗之問題,因之調解費用及訴訟費用依法應各自負擔,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仍應尊重當事人之意。準此,所謂「各自負擔」,係指原應由兩造當事人各自預先支出之費用於調解成立時,即由該支出之當事人自行負擔。又調解於第一審判決後成立者,原判決主文之內容,如與調解成立之內容相異,即因調解成立而變更,包含第一審訴訟費用之諭知,均由在第二審成立之調解筆錄內容所取代,準此,兩造於第一審判決後成立調解時,既約定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而非由兩造按一定比例負擔,其意即為各自就先前預納或應預納之部分,應自行負擔。
三、經查,本件受裁定人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反請求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131號准予訴訟救助。嗣本案訴訟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301號、111年度家訴字第28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合併裁判。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00號移付調解,復經臺中高分院以113年度家上移調字第103號調解成立,調解筆錄第九點載明程序費用(含訴訟及非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業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次查,聲請人係請求㈠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638,000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乙○○應給付甲○○135,447元及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甲○○就反請求之第二項聲明為變更,最終聲明為:乙○○應給付甲○○222,975元及其中135,447元自反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餘部分自112年12月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求㈠其中927,262元部分核其性質屬消費借貸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0,130元,其餘聲請代墊扶養費部分,其聲請標的價額為1,933,713元(計算式:2,638,000+222,975-927,262=1,933,713),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算,應徵收聲請費用為2,000元,故一審應徵收程序費用合計為12,130元(計算式:10,130+2,000=12,130)。
四、末查,聲請人就111年度婚字第301號、111年度家訴字第28號、111年度家親聲字第661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1,000元;關於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綜上,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500元,而聲請人因調解成立,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3分之2,則扣除應退還聲請人之裁判費3分之2後,聲請人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167元(元以下4捨5入)。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之第一、二審程序費用合計為14,297元(12,130+2,167=14,297),自應由聲請人負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