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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婚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婚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聲請報告夫妻財產狀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裁定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具體指明相對人應報告之財產事項為何。

三、兩造財產制既已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則本件請求依據為何?

四、表明聲請人A01、相對人A03之住居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