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加昆相 對 人 梁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婚字第39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原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確定為3,000元,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