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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明德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