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家親聲字第8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丙○○關 係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乙○○為未成年人丙○○於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父,因被繼承人賴麗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已由兩造與吳姿璇、吳湘瑜(即被繼承人賴麗敏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完畢,聲請人擬辦理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會同申請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為分別共有,其行為與相對人顯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選任關係人即未成年人之姑姑乙○○擔任未成年人丙○○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登記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正。兩造同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同共有人,在辦理不動產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時,顯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又關係人乙○○係為相對人之姑姑,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並無利害關係,且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有特別代理人同意書附卷可稽。另據聲請人所提出之陳報狀暨所附之登記清冊,係按全體繼承人應繼分辦理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相對人之權利已獲有保障。準此,本院認由關係人乙○○擔任未成年人丙○○於辦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共有型態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又本件特別代理人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俾維護相對人之最佳利益,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78 185.18 公同共有 18分之3 2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79 91.62 公同共有 2分之1 3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81 1728.58 公同共有 2分之1 4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124 212.73 公同共有 12分之1 5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129 243.42 公同共有 2分之1 6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07 57.67 公同共有 2分之1 7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09 2564.39 公同共有 2分之1 8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11 7991.96 公同共有 56352分之 6306 9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12 2584.63 公同共有 56352分之 6306 10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13 4594.27 公同共有 56352分之 6306 11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216 3245.45 公同共有 56352分之 6306 12 雲林 古坑鄉 新光段 1125-4 2568.55 公同共有 2分之1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71.28 2層:86.13 3層:29.85 騎樓:14.85 合計:202.11 陽台:9.42 平台:6.93 公同共有 2分之1 雲林縣○○鄉○○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