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留置物,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費用,該通知業於114年4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