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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蕭均年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游彩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1月1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游彩鳳,1分之1。嗣債務人游彩鳳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110年5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10,000元、840,000元,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均為15年,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月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未果,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731,25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地下室車位使用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該通知寄存於相對人即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北屯派出所,而相對人即債務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然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北屯段 558-15 853 853分之25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06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5層:85.81 合計:85.81 陽台:9.4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0○0號 2 5146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地下層:210 合計:210 14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巷0弄0號地下室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554.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分之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