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93號聲 請 人 褚瀚元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簡于瑄即簡瑞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簡瑞成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正。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10月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息(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6.強制執行之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簡瑞成,債務額比例1分之1。嗣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簡瑞成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3年10月19日。詎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簡瑞成於民國113年6月25日死亡,簡瑞成截至死亡前未還款半分,相對人簡于瑄為其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業已繼承登記與相對人,應由相對人於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登記謄本、金錢借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雖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具狀陳稱略以:已對聲請人起訴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之訴,現於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是兩造就抵押權、債權之存在有所爭執,不得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按,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東區 振興 8 8,141.9 100000分之347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74 臺中市○區○○段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3層 十三層:84.62 合計:84.62 陽台:9.92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0號13樓 共有部分:振興段984建號,面積:14,745.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510 (含停車位編號197號,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2167) 振興段985建號,面積:6,520.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