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394號聲 請 人 林盈瑞
郭峙呈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何正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何正嶼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代墊、代償、保證、利息、違約金及因買賣所生已付價金返還及違約賠償,設定新臺幣10,0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1月8日,聲請人債權額比例:林盈瑞為670分之370、郭峙呈為670分之300,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即債務人何政嶼於114年1月9日簽發面
額300萬元、370萬元,到期日均為未載,票號為CH000000
0、CH0000000之本票2紙,並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詎聲請人於114年6月12日向相對人為提示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惠信段 89 1507.28 100000分之584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守衛室 鋼筋混凝土造 20層 1層:5.20 合計:5.20 10000分之41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2 304 臺中市○○區○○段00號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20層 14層:71.78 合計:71.78 陽台:13.2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4樓 共有部分: 1.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37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845。 2.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373.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