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43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謝天時相 對 人即債務人 A01即A04之繼承人
A02即A04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A03即A04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A04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再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其繼承人有數人,在分割遺產前,該不動產係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故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3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A04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之債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⑴354萬元⑵30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42年4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112年4月18日登記在案。
㈡嗣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於112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
95萬元、⑵255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⑴142年4月25日⑵132年4月25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皆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114年6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5,131,257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尚未給付,經催討無果,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A04於112年6月25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2年9月22日因繼承關係移轉登記予相對人A01、A02、A03公同共有,惟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暨個人貸款總約定書、顧客信用查詢、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龍井區 中社段 1087 69.47 全部(公同共有)編 號 建 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4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宅,樓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33.66 2層:34.14 3層:34.14 屋頂突出物:13.57 合計:115.51 陽台:16.54 雨遮:6.40 全部 (公同共有)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