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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66號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代 理 人 王浩相 對 人 徐家樹債 務 人 微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家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01月1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7,9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1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微鑫新能源有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微鑫新能源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締結授信總額度新臺幣6,650,000元之授信額度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共計1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息,屆期清償。其後於民國114年2月4日簽立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約定借款展期至民國115年1月10日,展期後第1至第6個月每月還本新臺幣50,000元,第7至第12個月每月還本新臺幣100,000元,餘額屆期清償,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6,35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撥款申請書、借款契據變更契約書、歸戶查詢單、放款主檔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新 757 565 10000分之240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09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9層 三層:59.69 合計:59.69 陽台:17.44 花台:2.29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5 共有部分:大新段8122建號,面積:294.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0 (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0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0) 大新段8123建號,面積:1,32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5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