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50號聲 請 人 吳英蘭
陳坤煌前列吳英蘭、陳坤煌共同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柏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柏宇對聲請人負債700,000元,已屆民國113年9月16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而債務人即相對人固曾於113年6月19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移轉登記與第三人,惟已於113年9月11日塗銷信託登記,抵押權仍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借貸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清水區 銀聯 202-2 22248 300000分之227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297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三層:99.38 陽台:12.88 3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號3樓之1 共同使用部分: 銀聯段3885建號,面積:2913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