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39號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紀定豐代 理 人 黃瓊瑤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郭勵生兼林美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又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郭勵生兼林美玉之繼承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其與林美玉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4,2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2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郭勵生邀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林美玉於111年9月
間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融資,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綜合融資契約等內。嗣被繼承人林美玉死亡,而相對人逾約定清償期限未依約清償,經催告無果,迄今尚欠本金26,674,7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借據、臺中市大甲區農會存摺存款融資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林美玉之繼承系統表暨除戶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3-1 2444.14 全部 2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7 1547.95 全部 3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13 1609.05 全部 4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20 1364.13 全部 5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21 5215.38 全部 6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24 217.74 全部 7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26 64.52 全部 8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27 2816.41 全部 9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31 1492.34 全部 10 臺中市 大甲區 新興段 47 7652.02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