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621號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彥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詹坤城即詹宏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詹宏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⑴18,000,000元⑵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⑴民國137年12月12日⑵民國140年9月2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詹宏凱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
0元,借款期限至114年10月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自民國114年8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詹宏凱已於民國113年11月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既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且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詹宏凱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戶交易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福星 411-1 184.96 全部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35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住宅 一層89.11 二層74.53 三層74.51 四層69.96 五層41.74 合計349.85 陽台12.3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