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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新榮金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森興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相 對 人 全豐冷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秋萍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洪祥文會計師(設臺中市○○區○○路000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特定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8年間起為相對人股東,持有相對人股份1,500股,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12.5%。相對人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建立會計制度,亦未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再登入會計帳簿,並設有內帳與外帳,內帳有盈餘,外帳則為虧損。又相對人自107年至112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均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由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另相對人逕以租金收入轉付股東紅利,部分股東因不詳原因存款至相對人銀行帳戶,及相對人之負責人王秋萍將相對人現金及應收票據存入其私人帳戶等,均未依商業商業法規定製作會計憑證,計入帳冊。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負責人王秋萍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提出告訴,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相對人於112年5月25日、同年6月30日召開之股東會均未依公司法規定造具表冊(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供股東承認,嗣經112年11月9日股東會決議委請會計師查帳後,作成「協議程序執行報告」(下稱系爭執行報告),經聲請人檢視報告後,函請相對人提供業務帳目及說明相關財產情形,迄未獲置理。相對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有損股東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察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特定項目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每年均會向全體股東報告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並提供所需文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之營運、財務實甚瞭解。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股東,得依公司法第210條第1、2項規定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相關簿冊資料。相對人已於112年11月9日股東會同意委請專業會計師查帳,將相對帳冊資料提供予聲請人委任之會計師查核,並無拒絕、阻擋不讓聲請人審閱簿冊文件之情,是本件並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縱相對人有內外帳、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製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情事,僅屬公司負責人、會計是否應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負責,不能憑以認定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王秋萍個人帳戶非公司資產,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之現金或應收票據存入王秋萍帳戶之證據,其請求無理由等語。並聲明:聲請駁回。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諸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是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第2項立法例,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以避免浮濫。由此可知選派檢查人之制度目的,本係賦予股東就公司不法事項或利益輸送行為蒐證之手段。是股東就公司應受檢查之事由,自無庸舉證至足以證明之程度,僅須釋明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或特定交易容有疑義,且該等疑義無法單純透過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關於股東查閱權之規定,藉由查閱財務報表、股東會議事錄等文件,或由相對人同意交付部分之文件資料加以釐清,即為已足,而不以證明至確有不法為必要。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2,000股,其持有相對

人股份1,500股,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

12.5%之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112年12月31日、113年6月30日股東名冊為憑(見司字卷第157至159、161、163頁),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首堪認定。

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理由及必要性部分:

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7年至112年間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均未依商業會計法由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又逕以租金收入轉付股東紅利,部分股東因不詳原因存款至相對人銀行帳戶,及相對人之負責人王秋萍將相對人現金及應收票據存入其私人帳戶等,均未依商業商業法規定製作會計憑證,計入帳冊,並設有內帳與外帳,金額不符等情,業據提出相對人於107年至112年間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簽收單及支票、郵局存證信函、112年5月25日股東會發言譯文、113年6月27日股東會發言譯文(見司字卷第47至87、117至127頁)、112年11月9日臨時股東會會議紀錄、系爭執行報告(見司字卷第89至103頁)、相對人之彰化銀行及石岡區農會帳戶存摺為憑(見司字卷第133至139頁)。

⒉按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

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觀諸相對人於107年至112年間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確實均未經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與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3項之規定有違。且依系爭執行報告所載(見司字卷第91至103頁),該報告為會計師就相對人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與112年度綜合損益表,以公司自結之分類帳進行覆核程序,據該報告之執行及調整說明,相對人之現金及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及預付費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應付費用及應付稅捐、其他非流動負債、營業收入等,內外帳差異金額分別減少數百萬元至數千萬元不等,權益之內外帳差異金額更減少達1億餘元,且執行過程就內帳之應收款及應收票據分類帳、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分類帳、應付費用分類帳等,均無法核至原始憑證,相對人亦未提供帳列股東往來之股東借(還)款明細及金額、帳列非流動負債-其他之科目明細、營業收入分類帳等,可見相對人確實設有內、外帳,且內帳內容與外帳金額差異甚鉅,帳目亦多無原始憑證可供核對,更有不明股東往來之情形,實有選派檢查人進一步查核公司財務狀況,以保障股東及債權人權益之必要。相對人辯稱伊已配合會計師查核,無再指定檢查人之必要云云,要無足採。

⒊再參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王秋萍於113年6月27日股東會自

陳相對人之款項有一部分是放在私人帳戶裡,相對人帳戶部分不完整等語(見司字卷第118、120頁譯文);且王秋萍為掩飾相對人隱匿股東會提撥購買不動產資金之情形,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又漏列相對人出租廠房及設備之租金營業收入,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020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審簡字第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之情,亦有上開起訴書及刑事簡易判決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83、93至104頁),堪認相對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關於房租收入流向之特定事項確有異常,甚至已涉及不法。

⒋綜上,聲請人業經檢附具體理由及事證,釋明相對人業務帳

目、財產情形及關於房租收入流向之特定事項之疑義,且此等疑義尚難僅藉由財務報表之查閱加以釐清,有進而選派檢查人查核帳目、憑證、帳冊、財產資料之必要,其聲請選派檢查人核非濫用權利,或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是聲請人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特定事項,合於上開規定之要件,應予准許。

五、本件經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後,該會推薦洪祥文會計師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有該公會114年1月10日中市會字第1140000008號函及所附會計師學經歷表在卷可查(見司字卷第169至171頁),本院審酌洪祥文會計師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會計系畢業,具備會計專業及豐富實務經驗,並曾經法院選派為公司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且為第三人所推薦,具獨立超然特性,當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權益,認應適足以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洪祥文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特定事項;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資料供檢查,若有規避、妨礙檢查之情事,本院得依檢查人之報告,依公司法第245條第3項對相對人為裁罰。

六、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亭卉附表:

編號 檢查項目 檢 查 內 容 1 業務帳目 ⑴相對人之內帳與外帳的差異。 ⑵相對人之內帳是否與公司實際營業收支情形相符。 ⑶相對人之現金收入或應收票據,存入公司負責人王秋萍帳戶者,是否已全數轉存回相對人帳戶。 2 財產情形 相對人之全部資產價值。 3 特定事項 相對人所取得房租收入之流向。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