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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消債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富淞即張晃銘相對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蔡政宏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代 理 人 林勵之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代 理 人 宗雨潔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喬湘泰相對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相對人(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相對人(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唐曉雯相對人(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對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以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3個月(即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民國114年10月止,共3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4年11月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因服務之公司產品以外銷為主,近期受政策影響,公司外銷訂單銳減,工作量、加班時數減少,致收入減少,更生方案有履行之困難,為此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並提出員工薪資明細為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1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卷宗、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1號更生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債務人上開所述,核與卷附員工薪資明細所述相符,堪可採信。而債務人在更生方案履行中,固定收入係其履行方案之主要來源,乃債務人因故加班時數減少致收入短暫減縮,致一時清償不能,核與其現在更生中之經濟狀態相合,自不能遽予非難之。本件綜合審酌債務人之學經歷、更生履行情況,並參酌各債權人之意見,兼衡兩造之權益,爰認債務人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應予准許,並酌定如主文所示之延長期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