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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403號聲 請 人 黃莉灃相 對 人 劉駿維

劉成仁

劉昌潭

廖劉雪靜

劉雪照

劉育修

劉彥鋒

劉怡貞

曾鳳嬌

李富盛

李富淵

李榆涵

李淑娟

桂竟容

趙劉花即劉福麟之繼承人

劉南村即劉福麟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事件(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1025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所示,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本案兩造間變價分割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豐簡字第1025號裁判,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三所示訴訟費用比例負擔,全案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核無誤。又本院業於民國114年8月25日發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並釋明費用額,相對人迄未提出,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予以裁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之費用如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均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12。 2、聲請人所提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 戶籍謄本費 15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33、37,法院113年9月10日補正函、聲請人113年9月18日民事補正狀暨所附相對人戶籍謄本。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113年9月16日戶政規費收據正本。 地籍圖冊閱覽抄錄費費 220元 1、參系爭事件第一審卷,頁33、37、241、247,法院113年9月10日補正函、聲請人113年9月18日民事補正狀所附系爭事件分割共有物標的之土地一類登記謄本、法院114年5月22日補正函、聲請人114年6月5日暨所附系爭事件分割共有物標的之土地一類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 2、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出之113年9月11日、114年5月29日及同年6月5日之地政規費徵收聯單正本共3紙。 合計:1,370元(計算式:1000+150+220=1,370)

附表:

編號 相對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 (單位:新臺幣) 1 劉駿維 5574分之1301 320元 2 劉成仁 5574分之1301 320元 3 劉昌潭 27870分之2601 128元 4 廖劉雪靜 27870分之2601 128元 5 劉雪照 27870分之2601 128元 6 劉育修 111480分之2601 32元 7 劉彥鋒 111480分之2601 32元 8 劉怡貞 111480分之2601 32元 9 曾鳳嬌 111480分之2601 32元 10 李富盛 111480分之2601 32元 11 李富淵 111480分之2601 32元 12 李榆涵 111480分之2601 32元 13 李淑娟 111480分之2601 32元 14 桂竟容 11148分之185 22元 15 趙劉花即劉福麟之繼承人 連帶負擔 5574分之186 連帶給付46元 16 劉南村即劉福麟之繼承人 附註: ㈠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欄,元以下四捨五入,茲全部當事人元以下均四捨五入將逾實際訴訟費用2元,故將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最低之編號14相對人桂竟容及聲請人之負擔金額於元以下無條件捨去。 ㈡聲請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為11148分之185,自行負擔22元(元以下捨去)。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