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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446號聲 請 人 周仲鼎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人王琪、王琳、王在翊與相對人黃小群黃珊珊、黃小軍間聲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債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中未受黃小群、黃珊珊、黃小軍之委任,為此聲請更正裁定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固然有明文。

三、然查,本院115年3月16日之裁定於理由欄第二項下已載明「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係對於原確定判決所諭知裁判費用分擔所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補充裁判,乃屬原訴訟程序之延伸,是以原第三審為當事人之特別代理人其代理權限延續至本件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程序」之要旨,是原裁定於當事人欄以聲請人為黃小群、黃珊珊、黃小軍之代理人,並無錯誤。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