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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聲字第1555號聲 請 人 陳冬碧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典翰、黃增維、林宇凱、林聰聖、鍾清雄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3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裁判案由:行使權利
裁判日期:2025-11-03